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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7-07-10


  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,由政府承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;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古树,实行特级保护;擅自砍移古树名木每株最高可罚款50万元......6月1日起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正式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对古树名木的定义、认定、养护、管理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详细规定。定义古树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;名木为具有重要历史、文化、景观、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。特级、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政府认定并公布;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政府认定并公布;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、县政府认定并公布。

  古树名木的保护关键在于日常养护。条例规定,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,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,并规定由政府承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。同时明确,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。

  条例对古树名木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,包括禁止砍伐;禁止擅自移植;禁止剥损树皮、掘根、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。对于砍伐和擅自移植的行为,条例除了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没收树木和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外,还区分树木的保护级别设定了额度较高的罚款处罚。

  据了解,目前第二次全区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已接近尾声。截至5月22日,我区已完成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数据录入7.23万株,全区共落实经费1400多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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